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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教法确定了职业教育培训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2/10/24 17:33:28     浏览:587

202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操作性定义为“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为职业教育培训的存在和发展确立了法律依据,确定了职业教育培训的法律地位,也为职业教育培训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规范和遵循。

特定社会职业教育培训发展的状况是举办者、行业生态、社会需求等多方共构的结果。每个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既需要做好自己的内部管理与发展路径探索,又需要积极参与行业治理以及与整个社会的良性互动,将目光拓展到企业之外的整个理想社会的共建、共治、共享。

以质量提升职业教育培训的社会认可度

职业教育培训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众的广泛认可。职业教育培训总体质量低于社会需求、受培训者和用人机构的预期,呈现出举办方热、受益者冷的状态。通过提高职业教育培训质量,增强职业教育培训对社会需求的适应性,进而提升社会对职业教育培训的认可度是这一行业需要长期努力的方向。

为此,职业教育培训行业需要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注重营销、不重视质量的发展模式。一些机构用了八分精力和成本做营销,超限度投放广告,却不肯花二分精力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自身的质量,没有自己独特拥有产权的专业内容,这样的发展肯定只能蒙混一时,既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也难以获得社会稳定的认可度,就不存在长久发展的真实预期。

当下社会对职业教育培训的需求已经不再是数量上的需求,人才供需的失衡越来越体现在质量上,如果相关的培训无法在结构、质量、水平上满足或适应需求,供需的结构性错位必然使得一些无需求的培训因不受关注而无法得到认可,处在这一夹缝中的培训机构客观上失去了发展的社会基础。

在微观环境中,提高社会对培训机构自身认可度当然可以通过说理、宣传扭转相关偏见,积极引导社会认知,但最有说服力的还是自身质量,所以应该心平气和把好各层质量关口,要充分利用质量提升的实效增强自身的吸引力,提高认可度。

遵规守信获得可持续发展

不少培训企业长期怀着侥幸心理,盯着“违规红利”,在广告、收费、教学、师资、资质、证书发放、退费等环节违规操作,不仅使得自身在获得短期利益的同时丧失长期发展空间和机会,也因为崩塌效应难以自拔伤及同行。遵规守信是当下为数众多的职业教育培训企业未能严格通关的关口,也是造成局部塌陷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正因为此,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职业教育培训进行规范十分必要。但仅靠外部规范是不能彻底也不够彻底的,必然需要培训机构自身认识到遵规守信对于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做到遵纪守法、行业自律、良性发展。遵规守信必定是当事主体为主的自律过程基础上适当他律,由当事方与管理方积极互动,通过行业自律把那些违规失信的进入者排除出去,而不是等着法律法规来制裁。

在违规失信问题比较严重的当下,职业教育培训行业亟须明确方向,确立自信,狠抓质量,做好服务,共同向着不断改进的进程前行。

瞄准新技术人力资源需求拓展成长空间

职业教育培训在传统的产业或行业的发展机会将越来越受到局限,加快职业教育培训向培养新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方向拓展,由学历与证书导向转向新职业技能与素养为重,是人力资源需求显现出的职业教育培训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AI快速发展,电商经济、快递经济借助数字化、自动化技术的应用迅速增长,催生出各种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加速了就业格局与人力资源需求的演变,劳动力市场岗位结构调整趋势明显,大量劳动者面临着不同以往的转型压力,高素质高技能就业人员的需求不断增加,职业教育培训行业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适应因数字技术的影响而产生的巨变,尽力使培训服务于高素质、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在解决这些领域人才当下供给不足问题,解决社会上单一技能型人才供给过剩,“用工荒”与“就业难”并存问题的同时,实现自身更加良性、高位、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国家职业标准的修订,其客观性、科学性、前瞻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增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职业技能为核心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是对培训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找准分层满足需求定位服务社会经济振兴

不少职业教育培训举办机构以为职业培训市场“蛋糕”很大,便想当然地扩大规模,以各种形式的加盟做大做强,试图线上线下、各专业方向包罗万象。这种方式违反了长期以来在专业及高等教育领域分层分类满足社会需求,不同层次职业教育培训相互贯通的基本原则,恰恰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也就是说市场的细分与择优选择使得任何一家专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只有在它的优势甚至最优的方向才能被现实中的市场主体选择,其他没有优势的方向则会被淘汰,一家各方面都平平的培训机构会整体被淘汰。

社会经济发展确实为职业教育培训打开千万扇门、有千万条路,但对于具体的某一机构,自身具备优势条件的最合适的只有一扇门、一条路,需要根据自身条件和特征准确定位,不断探索。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唯有与产业深度融合,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形成互补和优优联合,从而使得自身获得更强的自主性和更宽广的个性化发展空间,才有可能确保自身与产业转型升级同步,实现职业培训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才有可能走上真正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

■政策梳理

●2021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社会成人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

指导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法人登记证照确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教育培训,不得以教育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各种咨询名义开展教育培训。

同时,加强对社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和宣传,不得隐瞒或混淆机构性质。

●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教唆、组织学员规避监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

●2022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开展技术技能类“山寨证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对面向社会开展的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技术技能类培训评价发证活动进行专项治理,将违纪违规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纳入“黑名单”。专项治理的重点为检查是否违规使用有关字样和标识,虚假或夸大宣传,特别是是否存在违规培训、违规收费等情况。

●2022年4月 《北京市营利性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监管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培训机构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不得出现欺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服务收费前,应向所在区人社部门备案,并将预先收取的所有培训服务费全部纳入资金存管。

●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作者 储朝晖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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