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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机专委会法务部对会员教育、培训广告发布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9/10/18 10:14:19     浏览:1921

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发布有最新的监管要求,请全体会员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本协会法务部对会员单位开展培训业务中广告发布等事项,特作如下风险提示:

1.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招生培训资格,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其办学范围。

2. 教育、培训广告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培训教育机构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教育、培训广告中涉及对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4.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等用语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

5. 教育、培训广告中表明推销的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表明。

6. 教育、培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7.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教育、培训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8.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9.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10.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1. 教育、培训广告中涉及的广告发布主体之间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12. 广告发布主体在教育、培训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13. 教育、培训广告中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14. 教育、培训广告的发布主体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15.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教育、培训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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