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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农民工读本

      发布时间:2018/4/25 15:20:21     浏览:5832

 一、就业须知

    1、外出打工前要做好哪些相关准备?

    (1)外出打工前应尽可能接受一些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掌握一些实用技艺,以便找到合适工作并获得优先录用的机会。

    (2)要准备适量的资金、简单的生活用品、必要的衣物和常用的生产工具。

    (3)要有不怕吃苦、战胜各种困难的思想准备。

    2、进城务工前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3)技术等级证明,如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能证明本人技能和上岗资格的相关材料。

    (4)能证明自己特殊身份的证件,如转业军人证、复员军人证等。

    (5)1649周岁的育龄妇女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已婚者须带结婚证),以及1寸免冠照2张,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办理。

    (6)凡前往深圳、珠海或其他省()边境管理区就业的公民,必须申办《边境通行证》。

    (7)最好带一些1寸和2寸的免冠照,以备进城之后办理一些必要证件时使用。

    3、如何办理和使用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如果没有正式居民身份证,或丢失来不及补办,则应该在离家外出务工之前,到当地公安机关或乡以上的人民政府办理临时身份证或身份证明。申领居民身份证时,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户口簿,交近期免冠照2张。

    身份证只证明本人身份,不能转借给他人,否则要自己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因此,外出务工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

    4.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并不是所有农村人口都可以进城务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1)要达到法定年龄,即年满16周岁,并且要有劳动能力,这是外出务工的先决条件。

    (2)要具备必要的职业技术能力。

    (3)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要符合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由其授权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外出务工的其他条件。

    5、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

    (1)在就业管理方面,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和不合理收费,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状况等条件,对进城就业农民和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就业农民子女进行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

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

    (2)在职业介绍服务方面,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3)在就业培训方面,进城务工的农民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怎样识别违规的职业介绍活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信息。

    (3)超标准收费。

    (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活动。

    (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如果职业介绍机构存在以上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就是违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职业介绍活动,务工者就应该进行抵制,或者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8、职业介绍的程序有哪些?

    到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力市场寻找工作,一般要经过四道程序:

    (1)办理求职登记。办理时需要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上岗证和学历证明或退伍军人证等。

    (2)填写求职登记表。可先向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咨询,接受职业指导,明确自己的求职方向后,向用人单位自我推荐。

    (3)推荐就业。职业介绍所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结合求职者的具体情况,向用人单位推荐面试。

    (4)面试。求职者持职业介绍所开具的推荐信,到用人单位面试。

    (5)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相互满意,即可签订劳动合同。

    9、找工作时怎样防止上当受骗?

    一些专事行骗的个人或团伙,利用进城务工农民急于找到工作的心理,用花言巧语编织各种承诺,趁机收取高额的定金、介绍费和手续费,一旦得手便迅速消失,使受骗者苦不堪言。所以,一定不要轻信那些过于热情的陌生人,也不要到没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私人职业介绍所。正确做法是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公共性职业介绍机构或正规的营利性职业介绍所找工作,此外还可以参

加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举办的劳务洽谈招聘会。

    10、进城前应接受哪些方面的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这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生活常识培训。有助于更好、更快地适应城市生活。

    (3)引导性培训。主要是接受基本权益保障、法律知识、求职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11、常见的职业培训方式有哪些?

    (1)县、乡镇劳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

    (2)职业高中、技校、夜校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专门的职业培训学校。

    (3)电视学校或网络学校的培训。

    (4)企业培训。

    12、为什么一定要遵纪守法?

    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

    (1)注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只有知道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才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树立牢固的守法意识。法律无情,要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做违法的事情,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注意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要严格要求自己,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使遵守法律法规成为自己自觉的行为。

    13、怎样培养良好的习惯?

    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对树立进城务工人员的良好形象非常重要。其要点如下:

    (1)购物或买票都要排队,不要拥挤和插队。

    (2)要有时间观念,做什么事都要严格守时。

    (3)不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要保持环境清洁。

    (4)自觉爱护公共财物,爱护树木、花草、电话亭、地下管道、垃圾箱等一切公共设施。

    (5)注意文明礼貌,穿戴得体,举止得当,不要有不雅的行为。

    (6)注意讲究卫生,饭前便后要洗手,饭后不要马上干重活。

    (7)合理安排饮食,不要暴饮暴食,不要酗酒。

    (8)注意使用文明用语,如你好谢谢对不起等等。

    14、怎样租赁房屋?

    农民进城务工,很多情况下都需要租房居住。在租赁房屋时要注意:

    (1)所要租住的房屋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千万不要租住产权不确定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也不要租住危房和违章搭建的房屋。

    (2)同业主协商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租赁房屋时,除了考虑其价格因素外,还要考虑交通、安全、邻里关系等因素。

    15、怎样看病就医?

    在求医治病的过程中要注意:

    (1)不要忽视小病,小毛病不治可能引起大病。自己购药应到正规的药店。

    (2)不要病急乱投医。有病应该及时到正规医院或有营业执照的诊所治疗,以免耽误病情。

    (3)听从医嘱。在就医过程中不要急躁,要配合医生治疗,按时按量吃药。

    16、怎样存款、取款、汇款?

    可以到各银行储蓄所存款,也可以到邮政局办理储蓄业务。第一次办理存款时需开立个人存款账户,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在存款单上填写真实姓名。存折最好留有密码,存折的账号和密码不要随便告诉别人。

    取款时,根据银行或邮局的有关规定,填写取款单或直接排队办理。活期储蓄可以随时支取;定期储蓄到期支取,若要提前支取,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另外,还可以在银行申请办理一张储蓄卡,这样就可以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在大商店的收银台刷卡消费,非常方便。为了避免忘记密码,可以将存折和密码单独记存,不要放在一起,防止丢失后被别人冒领。如果存折丢失,要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开户行挂失。

    到邮局寄钱时,首先到服务窗口领取一张汇款单,根据要求填写汇款单上的各项内容,然后把汇款单和钱一起交给营业员等候办理。办理结束后要妥善保存营业员所给的汇款收据,如果两个月后收款人还没收到汇款,可以凭收据到邮局查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款人姓名一定要和收款人身份证上的一致,否则不能取款。

    17、紧急求教时如何使用电话  

    遇到紧急情况时,请及时拨打以下救助电话:

    110--报警电话。被盗、被抢,发生各种灾害事故或危及本人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拨打“110”报警。

    119——火灾报警电话。

    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120999——医疗急救电话。发生意外伤害或有危重病人需要急救时,拨打“120”“999”

    另外,注意记好用工单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及居住地派出所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以备紧急情况下联系使用。

    18、如何做到防止火灾不麻痹?

    每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要及时了解、熟悉当地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防火意识,了解防火自救的办法。

    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乱扔烟蒂。要防止易燃品与高温设备表面接触。搬运盛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铁桶、气瓶时要轻搬轻放。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生活电器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如果发生了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马上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进行自救和灭火。

    19、如何做到安全用电勿大意?

    在使用电器时,应先插电源插头,后开电器开关。用完电器后,应先关掉电器开关,后拔电源插头。在插、拔插头时,手要握住插头绝缘体,不要拉着导线使劲拔。

    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要用湿布擦拭带电设备,不要将湿手巾搭挂在电风扇或电热取暖器上。不要在电线上悬挂各种铁器、家具以及干菜等物品,特别是晾衣铁丝要与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遇到电器设备冒烟打火但无法判明原因时,千万不要用手去拔插头或拉闸刀,应用绝缘物(橡胶、塑料等)垫着拔掉插头或断开闸刀,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发现电线断落,无论带电与否,都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0、交通安全常识有哪些?

城市中人多车多,农民工应了解并遵守城市道路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安全。

    (1)熟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要掌握的最基本常识是:交通信号灯为绿灯时,表示可以通行:黄灯时,表示警示:红灯时,表示禁止通行。

    (2)遵守徒步出行的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边行走。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横道,千万不要跨越护栏。

    (3)遵守骑车、乘车的规定。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离把,不要在人行横道上骑车,不要骑车互相追逐。乘车时,要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先下后上。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

    21、优生优育应注意哪些事项?

农民进城就业后,一定要重视计划生育和子女教育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地接受计划生育服务,可以按规定在务工地生育子女。农民工的子女无论是留在家乡还是来到城里,一定要接受义务教育。

二、劳动保护

1、建筑业劳工保护国际公约是如何规定的?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悠久、地位十分重要的一个专门机构。

    1988年,国际劳工组织颁布了第167号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在一切施工过程中,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防止各种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2001lO27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实施第167号公约。

    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包含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除工作,包括一切建筑工地从场地准备到项目竣工的所有工序、作业和运输。

2、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

    (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3、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主要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务工者在劳动保护方面有哪些权利?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因此,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就有权拒绝工作。

    5、常见的侵犯务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哪些?

    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2)强行加班加点,却不付给延长期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没有为就业者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劳动保护措施。

    (4)女工和未成年工得不到特殊劳动保护。

    (5)务工者患职业病,因工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

    (6)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

    (7)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扣押进城就业者有效证件。

    (8)随意辞退或开除务工者,等等。

    遇到以上情况,务工者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6、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

    (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

    (4)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

    (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如这些事实出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终止。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或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危害性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7、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个平等的社会主体,订立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的程序是:

    (1)双方协商要约和承诺,也就是合同的条款。

    (2)达成一致后双方签字或盖章。

    (3)未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

    (4)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一份,若鉴证部门需要,则一式三份。

8、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1)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9、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这样做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是,如果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0、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

    (1)《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自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为保护处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者的特定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2、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6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过,伤残程度为5级或6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这类情况下,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未按以上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必须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欠发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发给。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在以上第(3)(4)(5)类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14、试用期能否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15、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2)学会辨认无效劳动合同。

    (3)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必须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照项目进度结算来支付工资的,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按月支付和按进度支付的工资比例和绝对数。

    (5)物业管理和环境卫生企业的工资一般都按月支付

    16、国家对工资支付有哪些主要规定?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5)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6)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17、国家对最低工资有哪些主要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l号令)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8、国家对工作时间有哪些主要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第174号令)等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此外,由于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9、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20、国家对试用期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1、建筑企业支付工资有何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订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23、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1)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如元旦1天、春节3天、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2)部分公民节假日,如三八节、青年节等。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24、在追讨薪水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用工单位要清楚。

    (2)手续要齐备,能够证明工作的事实。

    (3)。追讨薪水要及时。

    (4)弄清法律的程序。

    (5)遇到紧急情况拨打110

    (6)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采取过激行动,例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采取非法威逼手段等。

    25、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权参加医疗保险。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26、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农民工本人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进行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费用。

    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

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工伤农民工选择,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27、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8、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9、国家对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开展也不平衡。从各地规定看,有的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而有的地区并未纳入。如果农民工在工作地区被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则农民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农民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1、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2、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33、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34、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金发放等几个程序。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职工因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因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因工作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5、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的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如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36、何谓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37、劳动争议可通过哪些程序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做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38、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等。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

    39、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0、常见的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包括9大类共99种,分别是:

    (1)中毒(铅、汞中毒等51)

    (2)尘肺(矽肺、煤尘肺等12)

    (3)物理因素职业病(放射性疾病、高原病、航空病等6)

    (4)职业性传染病(炭疽等3)

    (5)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等7)

    (6)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白内障等3)

    (7)职业性耳、鼻、喉病(噪声聋和铬鼻病2)

    (8)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肿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

    (9)其他职业病(化学灼伤、职业性哮喘等7)

    41、患了职业病怎么办?

    患上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该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其具体程序是:

    (1)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后进行职业病报告。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报告后,督促用人单位或相关保险机构给予劳动者相关赔偿。

    (4)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瞒报、漏报职业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请求帮助。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请律师,上法院起诉用人单位。

    (5)如果劳动者对赔偿结果不满意,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2、触电事故现场的急救步骤有哪些?

    (1)迅速脱离电源。发生触电事故后,切不可惊慌失措,束手无策。要立即切断电源,或采取正确方式使伤员脱离带电物体,以减少损伤的程度。同时向医疗部门呼救,这是能抢救成功的首要因素。

    (2)现场对伤情进行简单诊断。在脱离电源后,如果伤员处于昏迷状态,要用简单有效的方法尽快对伤者进行检查,以便帮助医务人员确定救治方法。具体检查步骤:①观察伤员是否还存在呼吸;②检查伤员是否还有心跳;③查看瞳孔是否扩大。

    43、触电事故急救方法有哪些?

    (1)人工呼吸法。

    各种人工呼吸方法中,口对口呼吸法效果最好。

    (2)胸外心脏挤压法。

    即通过人工方法有节律地对心脏进行挤压,来代替心脏的自然收缩,从而达到维持血液循环的目的,进而恢复心脏的自然节律,挽救伤员的生命。

    44、热烧伤的含义及其急救方法是什么?

    由于火焰、开水、蒸汽、热液体或热固体直接接触于人体所引起的烧伤,都属于热烧伤。

    (1)一般部位烧伤处理。

    一般部位是指除头面部、呼吸道等要害部位以外的身体烧伤。当伤员身上烧着的衣服难以脱下时,可以就地躺下滚动或用水喷洒灭火。附近有浅水沟或水池,也可跳入水中灭火,切勿奔跑或用手拍打,以免助长火势或造成手烧伤。脱离危险后,要用清洁布覆盖创面,简单包扎,避免感染。不要弄破水疱,更不能自行用不卫生或不对症的药物乱涂创面,以免增加进一步处理的困难。

    (2)特殊部位烧伤处理。

    特殊部位是指头面部、呼吸道等要害部位的烧伤。

    ①头面部烧伤。头面部烧伤后常极度肿胀,且容易引起继发性感染,因此在抢救时要特别注意,应以最快的速度送往医院救治。

    ②呼吸道烧伤。呼吸道烧伤属于内脏烧伤,外表症状不太明显,容易被漏诊而延误抢救。伤员如出现口干、咽喉部疼痛、.声音嘶哑、痰中带烟灰尘屑的情况,都属于有呼吸道烧伤的可能性。碰到上述情况,要格外注意观察伤员有无进展性呼吸困难,并及时护送到医院作进一步诊断治疗。   

    45、电烧伤的含义及其急救方法是什么?

    因电流的特殊作用,电烧伤所造成的软组织损伤是不规则的立体烧伤。电烧伤往往伤口小,基底大而深,不能单纯看烧伤部位的表面积来衡量烧伤的程度,而应同时注意致伤的深度和全身情况。

    处理电烧伤应视情况进行心脏功能的复苏,有神志障碍者,头部可放置冰帽或冰袋,经相应处置后,尽快护送到医院救治。

    46、化学烧伤的含义及其急救方法是什么?   

    建筑施工现场常见的化学烧伤为各种酸、碱烧伤,症状各不相同,常采取以下急救方法:

    (1)采取各种方法迅速清除创面上的化学物质。剪去受污染的衣服,以减少创面继续损伤。

(2)用大量清水冲洗局部创面。

    (3)采用恰当的中和治疗,如:酸烧伤可用2%苏打水或3%食盐水冲洗中和,也可用肥皂水冲洗;碱烧伤可用3%的硼酸水或2%醋酸溶液冲洗。

    (4)化学物质进入眼内,切忌用水或手帕揉擦,以免增加创伤。

    (5)误服有毒化学物质,造成口腔、消化道烧伤时,可服牛奶、植物油、鸡蛋清等进行防护。经现场处理后,应送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47、被生锈的铁钉戳伤了怎么办?

    被生锈的铁钉戳伤后不能简单处理,必须对伤口进行消毒,打破伤风针,以防感染引起败血症。

    48、创伤性出血现场急救步骤有哪些?

    (1)具体步骤如下:暂时止血:包扎固定:运送伤员到医院。

    (2)发生创伤性出血时,应根据现场条件,及时、正确地采取下列方法止血或暂时止血。

    ①压迫止血法。抬高受创伤肢体,在找不到消毒纱布和棉垫时,可用清洁的手帕、毛巾或其他棉织品覆盖在伤口表面,再用绷带或布条加压包扎止血。

    ②指压止血法。一般用于临时性的动脉止血。即用手指压在动脉出血处的近端。这种方法简便、见效快,但不能持久。

    ③弹性止血带止血。当肢体动脉创伤出血,一般的止血包扎方法效果不理想时,可以用弹性止血带止血。

    49、怎样对伤员进行包扎固定?

    对创伤处用消毒的敷料或清洁的棉纺织品覆盖包扎,可以保护创口,预防感染,减少出血。当肢体发生骨折时,可用绷带包扎夹板来固定受伤部位的上下两个关节,减少损伤、疼痛,预防伤员休克。

    50、运送伤员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运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有骨折征象的伤员一定要包扎、固定后再搬运。

    (2)严重创伤伴有大出血伤员,在搬运过程中应平卧,伤员头部可放置冰袋或带冰帽,路途中要尽量避免震荡。

    (3)高空坠落致伤伤员,常疑有脊椎受伤,搬运时一定要使伤员平卧在硬板上,切忌只搬伤员的两肩和两腿,造成躯干过分屈曲或伸展,致使受伤脊椎移位甚至断裂,最终导致瘫痪或死亡。

    (4)肢体受到严重挤压致伤的伤员,经现场处理后,送医院过程中,不应局部按摩、热敷,也不能随便活动。

    (5)胸部受伤的伤员,要警惕肋骨骨折和脏器出血的可能,此类伤员一定要平稳运送,密切观察。

    51、有害有毒气体中毒的急救步骤有哪些?

    (1)在井()下施工有人发生毒气中毒时,井()上人员绝对不要盲目下去救助。必须先向出事点送风,穿带好安全保护用具,才能下去救人。   

    (2)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现场不具备抢救条件时,应及时拨打110120电话求救。

    52、中暑的救助措施有哪些?

    (1)迅速转移。将中暑者迅速转移至阴凉通风的地方,解开衣服、脱掉鞋子,让其平卧,头部不要垫高。

    (2)降温。用凉水或50%酒精擦其全身,直到皮肤发红,血管扩张以促进散热。

    (3)补充水分和无机盐类。能饮水的患者应鼓励其喝足凉盐开水或者其他饮料,不能饮水者,应予静脉补液。

    (4)及时处理呼吸、循环衰竭。呼吸衰竭时,可注射尼可刹明或山梗茶碱;循环衰竭时,可注射鲁明那钠等镇静药。

    (5)转院。医疗条件不完善时,应对患者严密观察,精心护理,送往就近大医院进行抢救。

三、安全生产

    1、安全的含义是什么?

    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即没有危险或虽然存在危险但不会发生事故则为安全。安全包括人不受伤害和物不受损失,其中人的安全是首要的。

    2、安全生产的含义是什么?

    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与行动的总称。

    3、关于安全色与安全标志,国家有哪些强制规定?

    我国的安全色国家标准采用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安全色的含义和用途如下:

    红色: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如禁止标志,停止信号,机器、车辆上的紧急停止手柄或按钮,以及禁止人们触动的部位,均采用红色标识。

    蓝色: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必须佩戴的个人防护用具、道路上指引车辆和行人行驶方向的指令等,均采用蓝色标识。

    黄色:警告,注意。如厂内危险位置和坑池边周围的警戒线、行车道中线、机械齿轮箱内部、安全帽等,均采用黄色标识。

绿色:提示,安全状态,通行。如车间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保护设备等,均采用绿色标识。

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符号构成。其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不安全环境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在安全标志国家标准中,共规定了4大类标志,即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4、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的形势怎样?

    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繁疫生的势头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全国工矿商贸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每年共死亡约15000人,其中包括建筑业在内的五大高危企业每年共死亡约12000人,占死亡总数的80%。近几年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事故死亡人数为每年1000多人。

   5、我国近年来颁布了哪些法规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00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4113日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提出了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完整地提出了安全生产条件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200421日国务院还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勘测与设计单位、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6、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是否有制度保证要求?

    近几年来,国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和建设部相关文件都强制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占工程的造价比例,并将安全生产费用列入专项款,明确规定其使用范围,即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与更新、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明确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要有制度保证。

    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建筑从业人员有什么重要作用?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均要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应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在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地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8、什么是文明生产、安全施工?

    文明生产是指以高尚的道德规范为准则,按现代化生产的客观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面。在这里物质文明是指为社会生产出优质精品建筑或为住户提供优质服务。精神文明是指建筑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精神面貌。安全就是在施工过程中强调安全第一,没有安全的施工,随时都会给生命带来危害、给财产造成损失。文明生产、安全施工是社会主义文明社会对建筑行业的要求,也是建筑行业员工的岗位规范要求。

    9、怎样做到文明生产、安全施工?

    (1)强化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入工地要戴安全帽,不违章作业,不野蛮施工,不乱堆乱扔。

    (2)相互协作,默契配合。在生产施工中,各工序、工种之间、员工与领导之间要发扬协作精神,互相学习,互相支援。协调处理好工地上各工种之间进度不一、企业过多、队伍过乱的矛盾,使工程能够按时按质的完成。

    (3)讲究施工环境优美,做到优质、高效、低耗。做到不乱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遗撒渣土,不影响交通,不扰民施工。

    10、什么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是指以质量为本,把质量放在首要位置,想用户之所想,急用户之所急,把用户的要求当作自己的责任,把最优秀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奉献给用户。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是为人民服务、爱祖国、爱人民的具体体现。高质量既是用户的要求,也是建筑行业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一切都要向人民负责、向用户负责,要把用户的期望——质量放在第一位。

    11、如何做到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1)严格执行标准。从业人员在施工中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用料、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操作,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2)、处理好进度与质量、利益与质量的关系。施工中不以次充好,不偷工减料。决不能因为工期紧、任务重就简化工作程序,不能只讲速度而放弃质量要求。追求高质量需要从材料、工艺、设备、技术各个方面严格要求,必须在成本与质量、自身利益与用户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方面作出权衡。

    12、安全技术交底的含义是什么?

    安全技术交底,是指将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发生及减少其危害性的技术以及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概况,向工作人员做出说明。每天作业前,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和各施工班组长将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及要求向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说明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是施工单位有效预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杜绝伤亡事故发生的一种有效措施。

    13、关于安全技术交底的行为,国家有哪些强制规定?

    国家在相关的法规中明文规定:安全技术由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在施工前向作业班组及其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采用书面方式。并以交底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14、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有:工程项目和分部工程的概况: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危险部位;危险部位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作业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躲避和急救措施。

    15、安全技术交底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逐级安全交底。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的技术人员向班组长,班组长向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交底。交底必须具体,针对性强。

    (2)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潜在危险因素和存在的问题。应优先采用新的安全技术措施。

    (3)每天作业前;各施工班组长应当针对当天的工作任务、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就作业要求和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将参加交底的人员名单和交底内容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4)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一般与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同时进行。对施工工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作业条件危险的,应当分别对不同工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6、最重要的安全生产制度是什么?

    安全生产最重要的制度是责任制。所谓责任,即应当做的事,否则将要承担不利的行为后果。无论什么岗位、无论何人,均应有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的核心,在实践中,每个人的岗位责任应用书面的方式予以确认。

    17、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18、造成安全事故的最根本原因是什么?

    造成安全事故的最根本原因主要有三个:人的不安全行为,例如违章操作与违章指挥等:物的不安全状态,例如塔机倒塌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例如大风、大雾天气等。但经研究表明,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最主要原因,约占事故的90%左右。

    19、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能否说明防范已经到位?

    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并不能说明防范已经到位。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零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没有发生事故可能是因为没有事故隐患,也可能是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事故后果,这就是所谓的安全事故的随机特性。而“零事故”是指安全防范完全到位,也即没有安全隐患的存在。

    20、为什么不能放松对安全事故的警惕性?

    施工现场较长时间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往往会使人产生麻痹思想,从而在施工过程中对事故放松警惕,这是对安全事故具有潜伏特性的忽视。有隐患就有可能发生事故,而很多事故隐患往往不易被人察觉。因此,应及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消除,时刻保持对事故发生可能性的高度警惕。

    21、安全事故通过预防是否可以完全避免?

    安全事故通过预防是可以完全避免的。施工现场到处充满着危险,但只要我们思想上高度重视,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行动上采取科学的措施,做到防护到位,并满足安全生产的条件,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零事故”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22、生产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对防止事故发生有什么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必须用企业的制度来加以保障。由于许多事故的隐患存在潜伏性,只有通过安全检查活动才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发生事故。在安全检查活动中,对于所发现的隐患消除情况应有明确的责任人以及复查措施。

    23、为什么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向有关方面报告?

    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向企业报告,企业应在1小时之内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自救外,及时上报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对事故进行救助,最大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

    24、安全生产三不伤害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严格做到“三不伤害”对建筑安全生产有什么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三不伤害原则的具体内容是指教育广大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认真贯彻“三不伤害”原则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5、什么是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

    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的原因不查清的不放过、事故的当事人及其职工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今后对该类事故的防范没有措施的不放过、事故的责任人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26、常见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有哪些?

    常见的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有: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坍塌五大伤害及车辆伤害、火灾、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五大伤害”占建筑业总事故数的85%以上。其中高处坠落占建筑业总事故的一半左右,在实践中应加以重点防范。

    27、持续紧张重度作业、持续高温作业以及持续噪声条件下作业为何易出现安全事故?

    过度紧张的重度作业或持续高温作业、噪声环境下作业,大脑皮层的兴奋性会大大降低,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反应迟钝,动作迟缓,容易产生差错,故出现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大增。

    28、哪些心理状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前的心理状态是复杂多样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有以下几种心理状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侥幸心理、冒险行为、思想麻痹、技术不熟练、安全意识淡薄。

    29、人的情绪和安全事故有什么关系?

    在生产过程中,情绪不仅直接影响工作效率,而且还会引起人们的生理变化,它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情绪状态根据其特点又分为心境、激情和应激三种。在生产过程中,当心境不佳时进行操作,常不能集中注意力,违章作业增多而导致事故发生。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往往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所以带着激情操作是很危险的。而在应激状态下,人究竟怎样行动,主要取决于人的个性特征、生活经历和所受过的锻炼以及经验等。

    30、假期前后与安全事故有什么关系?

    假期前,由于急切的盼望等心理的影响,导致在生产过程中分心,注意力不集中,从而引发安全事故。而假期后,由于心思可能还不在工作中,也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在假期前后,应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31、如何正确使用安全帽和安全带等防护用具?

    (1)安全帽的正确使用方法:

    ①选用适合自己头型的安全帽,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顶必须保持2550mm的空间。

    ②必须戴正安全帽。如果戴歪了,一旦头部受到物体打击,就不能减轻对头部的伤害。

    ③必须扣好下颚带。如果不扣好下颚带,一旦发生坠落或物体打击,安全帽就会离开头部,这样就起不到保护作用或达不到最佳效果。

    ④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要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如果发现帽壳与帽衬有异常损伤、裂痕等现象,水平垂直间距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就不能使用。

    (2)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

    ①架子工使用的安全带绳长限定在152米。

    ②垂直悬挂、高挂低用较为安全,水平位置悬挂使用时,要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不宜低挂高用,也不应将绳打结使用,以免绳结受力后剪断:不应直接钩挂在不牢固物体或非金属绳上,防止绳被割断。

    3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有哪些?

    (1)防治大气污染。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物。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2)防治水土污染。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网或河流。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到防渗漏处理。

    (3)防治施工噪声污染。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取降噪措施。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之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运输车辆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3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卫生要求有哪些?

    临时设施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人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位用通铺。

    生活区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施工区应配备流动保温水桶。

    34、临边作业安全防护的要点有哪些?

    (1)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2)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楼梯段边,都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3)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5O6米。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应高15米,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米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4)防护栏必须由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厘米的挡脚板或40厘米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毫米,板与笆下边距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毫米。

    35、洞口作业安全防护的要点有哪些?

    (1)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2)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每隔10米设一道水平防护。

    (3)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4)边长在1500毫米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立网。

    36、攀登作业安全防护的要点有哪些?

    (1)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米为宜。超过2米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米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2)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37、悬空作业安全防护的要点有哪些?

     (1)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2)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3)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成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5)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6)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7)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38、操作平台安全防护的要点有哪些?

    (1)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平方米,高度不应超过5米。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2)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3)悬挑式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4)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39、交叉作业安全防护的要点有哪些?

    (1)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2)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米。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3)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米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40、脚手架构配件安全要求有哪些?

    (1)钢管上严禁打孔,立杆不得将弯杆调直后使用,不得使用壁厚不均匀的立杆。

    (2)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3)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宜大于30kg

    (4)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

    41、脚手架构造要求的内容有哪些?

    (1)纵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②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纵向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毫米,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米,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毫米。

    (2)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②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l2

    (3)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毫米。

(4)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毫米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米,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毫米。

    (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连接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接件,连接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两步)

    ②对高度24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7)高度在24米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8)人行并兼作材料运输的斜道的型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①高度不大于6米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

    ②高度大于6米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9)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米,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毫米。

    42、脚手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要求有哪些?

    (1)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2)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3)严禁将外径48毫米与5l毫米的钢管混合使用。

    (4)剪刀撑、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5)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6)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43、脚手架检查与验收的要求有哪些?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44、脚手架安全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2)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②连墙件。

    45、机械设备及机具安全知识的要点有哪些?

    (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3)使用和操作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4)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栅栏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6)在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46、动力与电气装置的安全知识要点有哪些?

    (1)严禁利用大地做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2)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接地()点。

    (3)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由专人负责。

    (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5)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6)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7)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47、起重吊装机械的安全知识要点有哪些?

    (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髓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3)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或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5)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6)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7)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毫米。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8)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9)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10)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11)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12)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13)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48、土石方机械的安全知识要点有哪些?

    (1)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米距离以内作业。

    (2)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3)在施工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在爆破警戒区内发出爆破信号时: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施工标志、防护设旅损毁失效时。

(4)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形式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5)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34米的余量。

    (6)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

    (7)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米以内,严禁钻孔。

    (8)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应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线上通过。

    49、水平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安全知识要点有哪些?

    (1)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2)不得人货混装。因工作需要搭人时,人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3)运载易燃、有毒、强腐蚀性等危险品时,其装载、包装、遮盖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并应备有性能良好、有效期内的灭火器。途中停放应避开火源、火种、居民区、建筑群等,炎热季节应选择阴凉处停放。装卸时严禁火种。除必要的行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严禁混装备用燃油。

    (4)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5)油罐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有铁钉的鞋。严禁在油罐附近吸烟,并严禁火种。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6)严禁料斗内载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7)内燃机运转或料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

    (8)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作业。

    (9)施工升降机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升降机安装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50、桩工及水工机械的安全知识要点有哪些?

    (1)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米以外监视。

    (2)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3)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4)压桩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米以外。起重机的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5)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锤。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6)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51、桩基施工的安全知识要点有哪些?

    (1)塔上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钻架平台上禁止放置材料和工具。作业中,当停机时间较长时,应将桩锤落下垫好。检修时不得悬吊桩锤。

    (2)夜间禁止人工挖孔作业。多孔施工应间隔开挖,相邻的桩孔不能同时进行挖孔作业。孔内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作业时不得吸烟,不得穿化纤衣裤,不得在孔内使用明火。同一人在孔内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孔内有人作业,孔口应有专人监护。发现护壁变形、涌l水、流沙以及有异味气体等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将孔内作业人员撤至地面,并报告施工负责人处理,在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孔内停止作业时,必须盖好孔口或设置不低于12米防护栏将孔口封闭围住,并应设立醒目的警示牌,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4)挖出的土方应及时运走,桩孔周边2米范围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或挖出的土方。

    52、土方工程的安全知识要点有哪些?

    (1)土方开挖前要做好排水处理,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入施工现场或冲刷边坡。下大雨时,应暂停土方施工。

    (2)挖土方应从上而下逐层挖掘,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2米。严禁采用掏挖的操作方法。

    (3)开挖坑()沟深度超过15米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架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开挖深度超过2米,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护身栏杆。在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4)挖土时要随时注意土壁变动的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及时进行支撑或改缓放坡,并注意支撑的稳固和边坡的变化。

    (5)()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并停置机具。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特殊情况时,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并上报上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准施工。

    (6)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低桩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制订防坠入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灯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7)人工挖大孔径桩,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井下作业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4小时,应勤换井下作业人员。井下人员工作时,井上配合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孔口边l米范围内不得有杂物,堆土应离孔口边15米以外。井孔上下应设可靠的通话联络。

    (8)多桩开挖时,应采用间隔挖孔方法,以减少水的渗透和防止土体滑移。

    (9)已扩底的桩,要尽快浇灌桩身混凝土:不能及时浇灌的桩,应暂不扩底,以防扩大后塌方。

    (10)参加挖孔的作业人员,事先必须检查身体,凡患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聋哑人等不能参加施工。

    53、基坑支护的安全知识要点有哪些?

    (1)当基坑施工深度达到2米时,对坑边作业已构成危险,按照高处作业和临边作业的规定,应搭设临边防护设施。

    (2)为防止降水导致影响范围内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产生不均匀沉降、开裂和倒塌,应采取竖向止水帷幕、回灌沟、回灌井等措施保证周边环境的安全。

    (3)放坡开挖的基坑边应控制弃土堆底至基坑顶边的距离,在一般土质条件下不宜小于12米,在垂直的坑壁边坡条件下不应小于3米,弃土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米。对于软土场地的基坑则不应在坑边堆置弃土。

    54、基坑支护作业环境的要求有哪些?

    (1)旌工现场应按总平面设计的要求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应根据环境特点和条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堆放材料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措施。

    (2)人员作业必须有安全立足点,脚手架、防护棚和防护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搭设。

    (3)基坑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设置专用通道,不准攀爬模板、

  脚手架,以确保安全。

    (4)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5)雨季施工时应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深基坑特别是稳定性差的土质边坡、顺向坡,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等诱发因素,提出预案措施。

    55、焊接作业安全技术要点有哪些?

    (1)焊工是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电、气焊发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能上岗。

    (2)焊工作业时要穿好胶底鞋,戴好防护手套,正确使用防护面罩:不得光膀子、穿拖鞋或赤脚作业。  更换焊条时要戴好防护手套,夏天出汗及工作服潮湿时,注意不要靠在钢材上,避免触电。电、气焊作业时,飞溅的金属极易引起烫伤、火灾,因此要切实做好防止烫伤、火灾的防护工作。

    (3)焊接电弧产生的紫外线对焊工的眼睛和皮肤有较大的刺激性,因此必须做好电弧伤害的防护工作。

    (4)清除焊渣、铁锈、毛刺、飞溅物时,应戴好手套和防护眼镜,防止损伤。搬动焊件时,要戴好手套,且小心谨慎,防止划破皮肤或造成人身事故。

    (5)焊工高处作业时要用梯子上下,焊机电缆不能随意缠绕,要系好安全带。焊工用的焊条、清渣锤、钢丝刷、面罩等要妥善安放,以免掉下伤人。

    (6)焊机一般采用380V220V电压,空载电压也在60V以上,因此焊工首先要防止触电,特别是在阴雨、打雷、闪电或潮湿作业环境中。

    56、水暖安装作业安全技术要点有哪些?

    (1)水暖工作业场所应干燥平整。机具同时进行作业时,必须有充裕的操作空间。

    (2)管道吊装时,倒链荷载应与所吊重物相匹配,且倒链完好无损,吊件下方禁止站人,管道固定牢固后,方可松倒链。

    (3)用机械敲打管道时,管道下方不得站人,人工敲打时人员要避开;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有人。

    (4)安装立管应从下往上安装,安装后应及时固定好,以免发生意外。管子串动和对口,动作要协调,手不得放在管口和法兰接合处。翻动工件时,应防止滑动及倾斜。

    (5)使用人力弯管器弯管时,应选择平整的场地,不可在高低不平处或高处临边作业;操作时面部要避开,以防意外发生。

    (6)组装风管时,法兰孔应用尖冲撬正,严禁用手指触摸。在风管内铆法兰及冲眼腰箍时,管外配合人员要避开冲铆位置。

    (7)在穿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唤、吹气,防止带线弹力勾眼,穿导线时应互相配合,防止挤手,避免伤害。

    (8)用锯床、钢锯架、切管器、砂轮切管机切割管子,要垫平卡牢;临近切断时,用力不得过猛,应用手或支架托住。

    57、模板作业安全技术要点有哪些?

    模板作业的常见事故有:选配模板时的触电和机械伤害,模板安装和拆除中的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模板和支撑系统坍塌。施工作业中都要切实预防。

    (1)模板的支柱底部必须用木板垫牢,上下端固定牢靠。沿立柱的纵向及横向加设水平支撑和剪刀撑。

    (2)不准站在模板上、钢筋上作业。大模板要成对、面对面存放。拆除模板必须经工地负责人批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拆除现场。

    (3)不准采用大面积撬落的方法拆除钢模板。不能留有悬空模板。

58、砌筑作业安全技术要点有哪些?

    (1)预防由于作业面搭设不符合要求、高处作业防护不到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2)预防材料堆放不当或斩砖违反要求,造成交叉作业下方人员物体打击事故。

    (3)上下脚手架应走斜道。不准站在砖墙上做砌筑、划线、检查大角垂直和清扫墙面等工作。

    (4)砌砖使用的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斩转应面向墙面,工作完毕应将脚手架和砖墙上的碎砖、灰浆清扫干净,防止掉落伤人。

    (5)山墙砌完后应立即安装桁条或加临时支撑,防止倒塌。

    (6)屋面上瓦应两坡同时进行,保持屋面受力均衡,瓦要放稳,屋面无望板时,应铺设通道,不准在桁条、瓦条上行走。

    59、抹灰作业安全技术要点有哪些?

    (1)室内抹灰使用的木凳、金属支架应搭设平稳牢固,脚手架跨度不得大于2米,架上堆放材料不得过于集中,在同一跨度内不应超过两人。做好高空作业防护工作,防止坠落事故,防止物体打击。

    (2)不准在门窗、散热器、洗脸池等器物上搭设脚手板。

    (3)贴面使用预制件、大理石、瓷砖等,应堆放整齐平稳, 边用边运。安装要稳拿稳放,待灌浆凝固稳定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4)使用磨石机,应戴绝缘手套,穿胶靴,电源不得破皮漏电,金刚砂块安装必须牢固,经试运转正常,方可操作。

    60、油漆作业安全技术要点有哪些?

    油漆、防水作业容易发生中毒窒息、火灾事故。作业中应注意:

    (1)油漆材料和防水材料通常都具有毒性、刺激性或易燃易爆性,必须设专用库房存放,且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放。

    (2)施工作业中,要尽可能保持良好通风;按规定戴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或专门防护面罩:作业人员禁带火种,严禁明火与吸烟;每间隔l2小时就应到室外空气新鲜地方换气:感到头痛、恶心、胸闷、心悸应停止作业,立即到室外换气。

    (3)在密闭缺氧空间内作业,要有专人监护,使风机不间断送新风,并每隔12小时到室外换气休息。

    (4)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有防爆措施;在喷漆室或金属罐体内喷漆要设接地保护,防静电聚集。

    61、钢筋作业安全技术要点有哪些?

    钢筋加工时,由于使用钢筋加工机械不当,容易发生机械伤害或物体打击事故。绑扎钢筋时,由于作业面搭设不符合要求或违章,容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作业时应注意:

    (1)钢材、半成品等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2)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沿线2米区域内禁止行人。展开盘圆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先用脚踩紧。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掌克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

    (3)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倾倒和塌落。

    (4)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5)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筋在4米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绑扎,整体竖起;柱筋在4米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倾倒。

    (6)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7)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边柱钢筋,应搭设外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8)起吊钢筋,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钢筋降落到距地面1米以内方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62、混凝土作业安全技术要点有哪些?

    混凝土浇筑作业,常易发生高处坠落、触电、坍塌事故。作业中应注意:

    (1)浇筑混凝土要穿胶质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2)浇筑混凝土用串筒、溜槽,要连接牢固,操作平台周边设防护栏杆。

    (3)浇筑拱型结构,要两边对称浇筑,防偏压造成坍塌;浇筑料仓漏斗形结构,要先将下口封闭,防高坠。

    (4)垂直运输采用井架时,手推车车把不得伸出笼外,车轮前后应挡牢,并要稳起稳落。

    (5)泵送混凝土时,输送管道接头应紧密可靠,不漏浆,安全阀必须完好,管道支架要牢固。正式输送前先试送,检修前必须卸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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