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的有关政策问答 2024/5/21 22:43:36
【详细提问】:一、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的适用范围
二、《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重点在哪些方面指引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
三、《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如何指引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活动和收费
四、《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如何指引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内部治理
五、《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如何指引行业协会商会防范化解风险
【答】:一、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的适用范围
《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所有类型、规模、管理水平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现有法规政策,《指南》将“行业协会商会”界定为“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截至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约10.3万个。各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自身情况,应用《指南》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指南》也可以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指南。
二、《指南》重点在哪些方面指引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
《指南》立足于行业协会商会的本质属性和业务特点,聚焦组织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作用发挥的需要,重点在能力建设、业务活动开展两个方面加强指引。一是能力建设方面,《指南》提出“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参加评估等方式,推动加强内部治理、战略规划、组织管理、可持续发展、社会互动与合作等能力建设。”采取附录清单形式,对5大方面能力建设划定22项二级指标和44项三级指标细则,对各项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作出细化要求。尤其是把行业协会商会的党组织建设作为法人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其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和业务融合。二是业务活动方面,《指南》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实际情况,主要在提供服务、反映行业诉求和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修订和实施标准、提高国际影响力、公益活动等6个方面作出细化指引。
三、《指南》如何指引行业协会商会规范活动和收费
业务活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核心,也是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作用、提升能力、提高地位的重要体现。《指南》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宜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数据统计,会展、会议,咨询服务和课题研究,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相关培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或制定标准,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等活动。尤其在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时期,针对当前有些行业协会商会活动开展不规范、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违规收费等问题,《指南》一方面依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对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行业实际需要,开展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汇编、认证认可、质量分级、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等活动进行了描述。同时还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要根据行业需要,积极协调组织市场主体共同制订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填补空白,引领产业和企业发展。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供社会自愿采用。另一方面,在附录A“能力建设清单”的组织管理能力部分,对日常活动涉及的活动全过程管理、合作活动管理、利益相关方管理、禁止性活动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资产财务涉及的财务合规管理、资金使用、内部财会监督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在附录B“自律诚信建设清单”中,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管理、收费管理,以及开展行业自律与维护市场秩序提出具体要求,为行业协会商会守住底线、不踩红线提供了基本遵循。
四、《指南》如何指引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内部治理
规范的内部治理是行业协会商会有序开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防范运行风险的基础。《指南》在“能力建设清单”中重点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内部治理主要部门的职能定位和运行要求,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动各机构规范设置、协调运转。
五、《指南》如何指引行业协会商会防范化解风险
针对当前社会组织领域存在的政治安全、意识形态、社会稳定和经济领域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指南》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总结提炼近年来推进社会组织重大风险防范的经验,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要定期梳理风险点,开展风险分析和影响评估,制订对策方案,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和舆情应对制度,引导和帮助会员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指南》还重点提示,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学习,防范违法违规风险;加强印章、证书管理,防范失管失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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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的有关政策问答 2024/5/21 21:43:26
【详细提问】: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的适用范围
二、《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关于社会服务机构党的建设有哪些要求
三、《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对于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进行细分有何考虑
四、社会服务机构如何完善法人治理
五、社会服务机构如何加强诚信建设
六、社会服务机构如何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答】: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的适用范围
《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适用于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指南》将“社会服务机构”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为了公益目的,利用非国有资产捐助举办,按照其章程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体现了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捐助法人的特点。社会服务机构是参与国家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社会服务、法律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事业的重要力量,呈现出数量多、业务门类多、规模多样、行业特征明显等特点。截至2023年年底,全国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约49.3万个。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应用《指南》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指南》也可以作为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指南。
二、《指南》关于社会服务机构党的建设有哪些要求
《指南》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有关要求,提出四方面基本规范:一是通过单独建立党组织,成立联合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推动党的组织覆盖;二是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载入章程;三是推动党组织发挥作用,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三、《指南》对于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进行细分有何考虑
《指南》要求社会服务机构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提供专业服务,并根据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服务、法律、生态环境等不同领域特点对服务内容作出详细指引。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主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因此,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开展服务活动,不宜脱离主责主业开展活动或开展业务宽泛的活动。
四、社会服务机构如何完善法人治理
《指南》在附录中详细列出“社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清单”,推动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党的建设,持续完善内部治理,提高法人治理、战略规划、组织管理、可持续发展、社会互动与合作等能力。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与社会团体、基金会存在一定差异,应结合其自身特点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指南》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规政策,重点就社会服务机构内部治理中的关键环节予以提示提醒:一是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二是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建立工作制度,确定监事的职责职权,依法行使监督权;三是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指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未担任理事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四是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建立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治理相关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等。
五、社会服务机构如何加强诚信建设
《指南》要求社会服务机构加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服务能力和质量建设,建立内部评价、第三方评价、服务满意度调查、测评和投诉处理等机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品牌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社会服务机构开展诚信建设,为群众提供放心可靠的服务,有利于更好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也有助于社会服务机构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塑造品牌形象。
六、社会服务机构如何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指南》要求社会服务机构根据情况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和新闻发言人、规范处置程序。《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社会服务机构在策划和开展重要业务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主动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同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做好配套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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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2024/5/13 23:32:35
【详细提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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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期满换证 2023/11/7 23:59:55
【详细提问】:1.摊铺机证件到期前多久可以申请期满换证?
2.期满换证是否需要提交之前的证件?
3.期满换证是否哪个城市机构都行?
4.专委会联系方式是什么?
【答】:六年期满换证建议通过原培训单位(学校)申请办理。(建议到期前三个月内办理)
如果您原培训单位已注销或已没有相关业务或无法联系,可以自行查找联系协会其他具备相应设备培训能力的会员培训单位。
各地培训单位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此链接查询 http://www.zgjjzyjy.org/newss.asp?id=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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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证书快到到期了,怎么换证? 2020/12/21 9:43:46
【详细提问】:证书快到到期了,在哪换证 是找原来培训学校吗
【答】:六年期满换证建议通过原培训单位(学校)申请办理。
如果您原培训单位已注销或已没有相关业务,可以自行查找联系协会其他会员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及换证服务单位公示链接http://www.zgjjzyjy.org/newss.asp?id=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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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0年江苏等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目录调整对会员单位学员用户有哪些提示 ? 2020/9/21 13:35:13
【详细提问】:2020年江苏等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目录调整对会员单位学员用户有哪些提示 ?
【答】:1.政府职能调整后,部分省市对特种作业工种目录和从业准入政策有所调整,请会员单位及学员注意作业驻地地方在特种作业目录的变化,遵守现场驻地的从业准入规定及监管政策。实际施工作业中,机手应在接受现场主管人员授权后方可上机。
2. 针对江苏省的政策变化,特提示如下: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江苏省住建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20〕3号文件),经2020年3月25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5月7日起施行。其中的附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种汇总表》中列明了27项工种,除住建部规定的特种作业目录外,还纳入了桩机、装载、挖掘、翻斗、压路、摊铺、架桥、盾构、叉车等在建筑施工现场场内作业的施工机械司机、操作工等。
3. 2020年江苏省建筑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汇总如下:(1)建筑电工(2)建筑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5)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9)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10)建筑焊工(电气焊、切割)(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塔式起重机)(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施工升降机)(13)桩机操作工(14)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15)建筑施工现场场内叉车司机(16)建筑施工现场场内装载车司机(17)建筑施工现场场内翻斗车司机(18)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推土机司机(19)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挖掘机司机(20)建筑施工现场场内压路机司机(21)建筑施工现场场内平地机司机(22)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司机(2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子工(24)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25)架桥机司机(26)隧道运土轨道电瓶车司机(27)盾构机司机 。
4. 请机手和用户随时关注作业驻地所在省份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目录的调整,遵守当地从业准入规定,本会培训合格证书(含上机操作证)不替代特种证或从业准入证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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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9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目录的情况 2020/7/9 16: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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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各个省的“建机(或建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否与贵会有关系? 2020/3/5 10:24:32
【详细提问】:近期发现有些省份开办的“建机(建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在网络上开展业务,他们使用贵会主编的教材进行宣传,并且宣传可以办理证书,我查了一下这些中心全都是个人注册的公司,不是事业单位,请问这些中心跟你们有关系吗?
【答】:您好,感谢您对我协会的关注。经核实,在有些省份注册的“建机(或建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是举办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非事业单位,我协会从未与该类企业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该类企业与本会无任何关联。
该类企业若利用本协会主编的教材进行宣传,则该行为已构成侵权,我会主编的"建设机械岗位培训教材"可以作为施工作业人员培训参考教材,行业机构可参考使用,本会拥有该系列教材的版权,若有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
本会唯一官方网站为:“中国建设机械职业教育网”,网址为:www.zgjjzyjy.org,请各位学员注意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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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教学用的起重机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吗? 2019/11/12 17:44:12
【详细提问】:在培训学校里面,培训塔式起重机司机的塔式起重机,型号为QTZ40,安装8个2.2米的标准节,臂长为25米,培训场地是平整的水泥地面,现场有一个培训考试用的边长为1米水桶作为吊重物,该塔式起重机仅作为培训使用;培训施工升降机司机的施工升降机,型号为SC200 200,安装了10个1.5米的导轨架,一道附着,三个层站,层站处与建筑物之间没有层门,仅用于教学。请问这两种特种设备需不需要注册登记?
【答】:QTZ40塔式起重机是为建筑施工现场设计的一款施工作业起重机,归属特种设备目录调节范围。 特别提示: 目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设计研发的教学专用塔式起重机与该提问中的QTZ40塔机在产品设计和使用环境上的有严格区别。建议培训机构----使用专业化设计的教学专用塔机教具实训系统,可参见本会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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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仅用培训学员考试练习用的叉车等培训用车(或设备)有上牌规定吗?是否上牌照? 2019/11/12 12:03:25
【详细提问】:仅用培训学员考试练习用的叉车等培训用车(或设备)有上牌规定吗?是否上牌照?
【答】:2019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局官网回复的要点如下:
请问“我们不属于生产制造,也不作任何其它用途使用运输,我们是在规定的场所,固定的路线范围由叉车教练带学徒操作,我们只按照国家要求考试标准在教学员练习考证路线。我公司(不在物流区、工厂区、游览区作业使用)叉车仅用于培训学员考试练习所用,有上牌规定吗?
总局官网答复:“培训用车”不是作为“三区”内货物装卸搬运等使用,仅用于培训演示等工作,目前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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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9年新的《特种设备目录》在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项目上有何变化? 2019/5/16 16:07:51
【详细提问】:2019年新的《特种设备目录》在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项目上有何变化?
【答】:请详细查阅“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文件。该文件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中:起重机械作业种类中的 “作业项目”分为:起重机指挥、起重机司机(注3)两类。 “起重机司机(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特种设备目录》,获取与之相关的政策信息,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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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挖掘机操作证即将到期,换证需要哪些手续 2019/3/1 16:31:18
【详细提问】:操作证即将到期,换证需要哪些手续,去哪换证
【答】:根据协会相关要求,目前证书换发、补发手续需要通过学员原培训/考核单位提交相关申请,学员可自行联系原培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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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和二手工程机械尾气环保稽查的相关政策与标准依据有哪些? 2018/12/27 14:40:19
【详细提问】: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和二手工程机械尾气环保稽查的相关政策与标准依据有哪些?
【答】:
2018年起,全国各主要省市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以山东省为例:各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7个传输通道城市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环保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铁路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管辖工地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达标情况纳入管理,禁止工地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试行将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污染控制措施纳入工程招投标文件,倒逼企业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工程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超标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该省文件表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二手在用工程机械的环保执法是由政府环保部门牵头,联合住建、交通、水利等政府部门联合实施。
请二手工程机械用户、相关培训机构、学员等市场主体注意当地出台的环保治理政策,及时了解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限值国家标准(已经发布),全国各主要地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治理政策归纳如下
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11月7日首次发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检测对象、检测手段、判定标准、判定规则、管理要求等细节,表明国家将依法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监管,环保监察人员将深入设备作业现场和实训场地,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许多单位、建机租赁商、建机培训机构因设备违反燃油尾气排放等环保规定,成为被处罚对象。
当前主要城市政策法规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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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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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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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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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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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在低排区使用高排放机械将处以5万元到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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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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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18年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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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加大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拒不整改者依法按日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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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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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两个直辖市+周边26个地级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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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凡尾气不达标的一律不允许使用,违规使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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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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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市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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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绕城高速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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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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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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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凡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西安市生产、销售和注册(转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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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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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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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城市市辖区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国Ⅲ)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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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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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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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在用非道路机械执法检查,推进老旧机械淘汰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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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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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拥抱蓝天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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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排放不合格或无废气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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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可开展哪些合作形式,有哪些内容和扶持政策? 2018/9/21 15:28:54
【详细提问】:问题: 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可开展哪些合作形式,有哪些内容和扶持政策?
【答】: 2018年2月5日,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职成〔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7种形式合作。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办法》指出,校企合作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学校企业双主体实施的合作机制。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其他层次类型的高等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职业学校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开展合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在第二章“合作形式”中明确,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以下形式和内容的校企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鼓励政策:教育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鼓励各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建设或者支持企业、学校建设公共性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基地、研发实践课程、教学资源等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和企业参与办学。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审慎授信管理,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应当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场地、设备租赁等方式与企业共建生产型实训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
鼓励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办法》提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培养、教师实践岗位;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在职业学校设置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与此同时,《办法》还对企业作出要求,“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建立校企合作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业以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办法》还对职业学校进行校企合作资金支持作出规定,包括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校企合作。
监督管理:各级教委负责对职校、政府落实校企合作专项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将校企合作作为职校办学业绩和水平评价、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监督、指导,推广效益明显的模式和做法,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管理和服务。职业学校、企业在合作过程中不得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等的合法权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职业学校、企业骗取和套取政府资金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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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国各级人社部相继开展民办职业培训专项治理行动,有哪些新要求? 2018/9/18 20:50:16
【详细提问】:
【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开展民办职业培训专项治理行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主要任务:
(一)整顿超越办学许可范围办学行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办学许可范围以外的职业培训项目。对超越办学许可范围办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
(二)整治违规异地办学行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分教点。对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擅自布设办学网点等“一证多址”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限期整改。
(三)整顿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行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监督检查,对以“乱承诺、包通过”等为诱饵吸引生源,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的,坚决依法查处。
(四)清理无证非法办学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以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对外开展培训的非法办学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处理。
(五)整顿职业培训收费行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落实民办职业培训收费备案制度;严肃查处巧立名目、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纠正实际收费高于备案收费标准的行为。
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自2018年7月15日至8月15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7月15日至7月24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落实治理措施。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学习职业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并严格贯彻落实,深入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自查自纠情况请于7月25日前报省厅。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8年7月25日至8月4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工作组,对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同时对各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备案;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消资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总结阶段:2018年8月5日至8月15日。
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情况,确保治理到位。各市人社局要对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14日前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和农民工工作处。
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市场秩序,是维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学员合法权益,净化培训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各市、各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整顿,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紧密配合,严肃纪律。各市人社局牵头,协调好工商、教育、民政审批等部门,统一行动,开展检查。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徇私枉法,对违反纪律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完善体系,建章立制。以此次清理整顿为契机,结合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体系、设置标准、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严格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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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参加塔吊培训,只发了"岗位培训合格证,没有操作证,咋回事? 2018/9/7 16:35:12
【详细提问】:我参加塔吊培训,只发了"岗位培训合格证,没有操作证,咋回事?
【答】:1、根据本会2017年常委会和会员大会决议,本会在特训领域试行“两层次培养服务模式”,为学员提供更加贴近政府需求和促进就业的社团服务。在与特种设备及岗位作业交叉的市场培训服务领域,对“知识能力基础层次培训合格人员”只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不再下发"上机能力作业操作证",主动做好与政府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考试界面的切割。目前个别地方反映的有人持有本会“塔吊操作证”均属假冒证件,学员和用户遇此情况可向本会4006858581免费投诉电话,向本会法务调查部反映,由本会律师收集证据,按程序打击不轨行为。提醒学员和社会用户务必遵守本会考训规定,按正规渠道注册报名考训,切勿听信网上违法宣传上当受骗。
2、 自2017年,本会只允许“同时具备地方建设局安监局授权考训点资格” 的本会会员单位提供 “岗位基本知识与基础上机能力”层次的培训服务,要求会员单位自觉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自觉切割好与“地方政府部门特种设备、特种作业机种”存在交叉的机种岗位培训项目,如:塔吊、施工电梯、叉车、建筑电焊工、附着脚手架等特种设备或特种作业项目。上述具备条件的会员单位开设“知识能力基础层次的培训”并主动接洽地方政府的“对接的特种考训资质资格类报名服务”,主动为基础培训合格的学员和用户,由会员单位协助对接地方住建、安监部门授权考点的安全培训考试,考取地方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特种设备人员证书”及其他资质资格类证件。不得将本会证书替代特种证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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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你们协会颁发的证件能替代特种证使用吗? 2018/9/7 11:43:54
【详细提问】:请问,你们协会颁发的证件能替代特种证使用吗?
【答】:1、特种证书应按政府规定的报名途径考取
如果要取得安监部门和住建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必须要本人到符合相关安全培训考试资质的政府指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然后经上机考试与实操考试,考试合格之后方能领证。申领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必须要本人参加培训考试,不存在“代理、代办”的情形。
2、本会法务部郑重提示:本协会组织的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基于考训双方市场化自愿规则,仅限“岗位基础知识能力层面”。协会签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含作业能力操作证)不是特种证件,不属于从业准入类证书,不能替代政府安监、住建、质检部门的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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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8国家重点整治工程上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清理行动,本会有哪些政策-提示? 2018/8/28 15:50:50
【详细提问】:
【答】:1.住建部门对房屋市政工程打击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专项治理行动政策告知: 务必遵从国家住建部、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定的关于特种作业工种的从业准入规定。本会培训合格证书(含上机作业能力操作证)不属于从业准入类证书,本会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和使用上的界定,学员务必遵守证书使用说明和本会官网有关告知政策等。会员单位的学员务必通过地方指定的考核渠道,通过正规培训学习考试考取特种作业资格证,不得使用假冒特种证件,严禁超范围使用本会证书及其他有可能将本会证书与特种证件相混淆的虚假宣传行为。
2. 建筑施工领域的特种作业人员(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经地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3. 地方设定其他特种作业工种的从业准入和行政许可文件时,会员单位和学员均应遵守并考取地方特种作业资格,实现合法从业、合规作业。 例: 广东省根据粤建质函〔2010〕451号及粤建质函〔2014〕2542号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还包括:建筑桩机工、门式起重机司机和安装拆卸工、建筑焊工)。 此外:新疆、江苏、吉林等地也对部分“大型移动式工程机械的行驶操作”、“部分危险场合的工程机械作业活动”视同特种作业出台了地方行政许可监管政策,会员单位和学员在驻地作业中应随时关注地方行政许可与从业准入规定,务必遵从从业准入或行政许可规定,合法从业、合规开展有关工程服务业务。 4.会员单位的老师和教练员在日常法规与安全生产政策课程学习中,务必完整告知学员有关工程活动需注意的政策、学习施工安全与管理方面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提高遵从安全监管政策的自觉性和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安全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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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疆从业准入类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与本会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无冲突? 2018/8/2 17:05:36
【详细提问】:新疆从业准入类大型工程机械操作证与本会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无冲突?
【答】:您好,该操作证为新疆地区农机监理部门考核通过的从业准入性质的证件,自治区的管理文件显示该操作证仅指“行驶移动的操作”,不包括具体作业操作。与本会岗位培训证书(含能力作业操作证)的性质和市场服务定位并不冲突。相关从业人员、机手、培训机构、施工作业公司务必注意:在新疆区域开展市场服务活动中遵守自治区行政法规和从业准入管理文件,在工程车辆进疆、施工作业、运输转场、驾驶人员、操作人员安全培训、从业证件年检等应自觉遵守地方规定。
覆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大型车辆包括重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车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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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疆对工程机械的监管政策有哪些变化? 2018/8/2 16:31:19
【详细提问】:请问新疆对工程机械的监管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1、 新疆区域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定了有关安全监管政策,对工程车辆的作业、运输转场、驾驶人员、操作人员等设定了从业准入,有关当地的从业准入考核和证件管理具体可与当地农机监理部门联络。见相关链接,新疆自治区人大2017年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号),http://www.zgjjzyjy.org/newss.asp?id=1306 。
2、覆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大型车辆包括重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车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3、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时,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注意: 该操作证为新疆地区农机监理部门考核通过的从业准入证,该操作证仅指“行驶移动的操作”,不包括具体作业操作。)。
4、相关从业人员、机手、培训机构、施工作业公司等在新疆区域开展市场服务活动中均应遵守自治区的该文件。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请详细阅读见阅读见http://www.zgjjzyjy.org/newss.asp?id=1307 ,由农机,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承办本辖区申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受理、审查、考试、发证等相关业务工作。
6、注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明确了有关定义:文件中的该操作证为新疆地区农机监理部门考核通过的从业准入性质证件,该操作证仅指“行驶移动的操作”,不包括具体作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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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专委会立项的“会员自律信用公示信息化系统”啥时启用,盼望中! 2018/6/8 10:38:58
【详细提问】:请问专委会立项的“会员自律信用公示信息化系统”啥时启用,盼望中!
【答】: 您好,为落实本会与会员单位签署的教科研协作服务协议,执行好民政部、总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为会员提供价值服务的总要求,我会于2017年启动了“会员信用公式与培训自律信息化服务平台”的研发。目前系统初步完成,正内部测试阶段,对部分功能进一步完善后将进入公开在线测试阶段。 通过信息公示和信息化系统,专委会将对会员单位为主体开展的市场化培训服务活动提供指导咨询、处理投诉、法务指导、在线教育服务等,最终目标是以“国家企事业单位信用公示网”为指引,面向本行业构建“横向到边,竖向到底”的会员信用公示机制,帮助会员单位建立教职工人员岗位业务流程责任回溯自律机制,结合培训服务满意度在线测评系统,全面落实行业自律与会员信用自我约束机制。这对咱们全体会员、教职工和学员用户的合法权益都有保护!欢迎会员单位教师对现有流程和自律机制提出合理化建议,让行业自律和会员信用公示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全行业服务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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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当地技监局不在办理汽车式起重机的证书,请问我该如何办理协会的证书? 2017/1/13 10:02:17
【详细提问】:请问我们当地技监局不在办理汽车式起重机的证书,我该如何办理协会的证书?
【答】:您好,对于已经有原当地主管部门发放的汽车式起重机操作证书的学员,需要到本会定点培训单位,出具:1、原证件复印件等证明 2、已从事过的相关工作经历和相关证明。由我会定点培训机构受理并审核学员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学员签订《学员培训学习与考核服务协议》,《建设机械岗位作业人员考生报名考核登记申请表》等。由定点培训机构对学员考核合格后向协会申请办理相应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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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2016年度特种设备目录调整变化有哪些? 2016/12/23 15:49:08
【详细提问】:您好,我想问一下最新的特种设备目录有什么变化。
【答】: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了经国务院批准修订的新《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与原《目录》相比,新《目录》主要是在范围上取消了额定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起重量小于3t的起重机械(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仍在新《目录》内),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压力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压力小于1.6Mpa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含氧气、蒸汽)的管道。品种上取消了 汽车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单独使用的钢丝绳电动葫芦等(详见新《目录》)。(注:小于不包括本数)
根据有关规定,新目录之外的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和设备统计范围。部分地区监管部门的公告如下:
一、自新目录实施之日起,原已办理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但未列入新《目录》范围的原特种设备,一律注销使用登记,原发放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一律作废;不再要求作业人员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全市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办理统一按新《目录》实施。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不再进行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和汽车起重机司机的考核、发证和到期复审工作。
二、对上述不在新《目录》原特种设备,市质监局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开工告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作业人员证考核、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
三、有关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上述设备的自我管理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保障设备安全使用;需要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排查安全隐患的,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或原设备的制造、安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新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详见质检总局特设局网址http://tzsbaqjcj.aqsiq.gov.cn通知文件(2014年第114号令)。
以上为部分地区监管部门的公告,供参考。具体要求请咨询当地监管部门。
附:质检总局关于《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附件1:特种设备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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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部分省市县的安监与住建等部门还要求机手办理某些机种作业场合的当地特种作业证、特种人员证等从业准入类证件? 2016/3/4 11:07:29
【详细提问】:请问我已学习并申办了协会证书,好多地方都能正常用,为什个别地方还要求办理某些机种和特殊工地的特种作业证?
【答】:
1、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发放的培训合格证明(“岗位培训合格证和施工作业操作证”),适用建设机械设备施工岗位的基础能力上机操作需要。施工作业操作证属岗位能力层面操作证,应与培训合格证联合使用不可分割。 对于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特殊工种及特殊场所岗位,本会证书不能替代政府部门“特种作业资格证、特种设备人员证”等行政许可从业准入类的资质资格证书。
2、目前部分地区针对特殊工种、特殊作业、特种设备、特殊作业环境(例如矿山,港口、高风险作业等特殊场所、工地、场地)所使用的机械设备,除要求操作者具有培训合格后的知识体系与和岗位合格操作能力外,仍实行从业准入,要求作业人员参加政府安全培训,获得从业准入类安全资质资格证书(如:安监局特种作业证、质监局特种设备人员证、住建厅建筑施工特种人员资格证以及其他从业准入类证件),对于此情况,学员应遵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从业准入规定,主动参加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获得该地区行政许可从业准入类的资质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业;在基础培训合格持有本会建设机械岗位知识能力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和施工作业操作证”)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根据作业岗位入职需求,进一步其新环境、新设备、新机型、新工法、新标准、新政策等进行适应性学习和岗前补充培训,并做学员作业交底和具体授权后后才能上机操作。
据了解,目前北京、江苏等部分县市对土方机械个别机种有从业准入限制,提醒学员在各地求职、转场作业时,应首先向用人单位、作业主管或当地监管部门了解当地作业对象的从业准入类限制政策并遵守,以符合从业准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学员求职入职环节,用人单位有义务组织入职岗位的安全培训与能力培训,审核并健全从业准入类资质,以便符合用工政策、特种作业从业监管政策、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学员参加保险时要向保险公司主动完整提供培训合格证明并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涉及从业准入资质证件的特殊工种、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类行业的相关岗位投保时,应与保险代理人和办理方书面约定岗位知识能力入职证件、从业准入类特种作业证件的具体要求,获取必要的合同及附件细则、理赔方式等告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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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证书取消年审的事项? 2015/5/28 11:30:15
【详细提问】:请问证书还用不用年审?
【答】:鉴于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目录的调整,本会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在实施证书年检制度。
6年期满的请通过原考训途径或现驻地就近的定点单位办理新证。
所持证书接近预定年检期限的,请在本网下载由本会盖章的"取消年检事项告知",打印后粘贴于培训合格证书的年检栏,同时置于操作证内页后面。
取消年检事项告知(点此下载)
持证期内,请遵守特种从业准入、施工作业安全规定,保持日常训练、在岗学习、知识更新和安全防护。 备注:学员可随时通过"中国建设机械职业教育网"获取有关"标准、法规、工法"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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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挖掘机等工程机械车辆不再列为特种设备管理的文件依据 2015/5/25 15: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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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操作证还要年检吗? 2015/4/28 7:37:23
【详细提问】:请问铲车操作证要年检吗?如不需要要什么手续
【答】:提醒定点机构和学员:
鉴于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目录的调整,本会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证书年检制度。
6年期满的请通过原考训途径或现驻地就近的定点单位办理换证。
所持证书接近预定年检期限的,请到本网"下载中心"下载由本会盖章的"取消年检事项告知",打印后粘贴于培训合格证书的年检栏,同时置于操作证内页后面。
持证期内,请遵守施工作业安全规定,保持日常训练、在岗学习、知识更新和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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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建设机械设备工种用工年龄限制条件有什么说明吗? 2013/10/8 15:31:45
【详细提问】:对于社会企事业单位用工年龄有什么限制条件与提示?
【答】:
1、《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满16周岁严禁从业。社会用工年限:男16—60岁;女16-55岁;
2、培训报名年龄:未满16周岁严禁参加培训报名和上岗;报名的年龄阶段控制与社会用工限制保持一致。
3、特种作业岗位(起重机械、电梯、叉车、登高作业类等):从业须年满18周岁且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4、非特种作业岗位:16至18周岁人员属未成年用工,可以就业,但应注意自我防护并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目前挖掘机、装载机等多数建设机械机种不再属于特种行业设备和岗位,故原“对于16到18周岁的未成年特殊用工须经劳务派遣部门审批后方可入进入特种行业”的文件规定不再适用挖掘机等多数非特种设备和作业机种。
基于以上,本会指导手册附表中:
1. 《关于16--18周岁证书延迟发放表》不再适用非特种设备和作业岗位,予以停用;由专委会在证书使用说明中提示。
2.对于特种设备和作业岗位,《关于16--18周岁证书延迟发放表》仍应继续使用,证书发放前由学员和培训机构签字并归档。
3.招生报名表中,各机构严禁招收未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或社会学员,以规避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风险。
备注:
1、超过年龄上限的,不再属于劳动保险受理范畴;
2、退休达年龄上限的从业者,其与用工单位属于劳务关系,应特别注意自我保护和防范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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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咱们网站对于各地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处、所)的事情有什么说明吗 2013/9/30 11:01:13
【详细提问】:对于各地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处、所)有什么说明吗
【答】: 根据会员单位的反映,目前山东、江苏、河南、新疆、辽宁等地相继成立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管理处、管理所等,协会就此事请示了上级机关,并进行了调研和了解,情况如下:
上述机构是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具体设立的民间组织,主要职能是进行工程机械基本数据的普查工作,该协会负责具体普查工作的陈主任明确表示:“工程机械上牌是完全自主自愿的;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属行业协会性质,不代表政府,不代表行政主管部门,不是国家强制机关,工程机械普查和号牌登记是建议性的,完全自主自愿的。换句话说,就是你上牌也可以,不上牌也可以。包括沈阳、山东、新疆等地刚刚成立的工程机械管理处,也是根据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遵照自主自愿的原则,来进行整个工程机械普查及上牌登记工作。”
目前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工地的监管工作属于住建部门管辖。部分区域向我会反映的有些自称工程机械管理处的穿制服的执法人员到工地进行检查和督查,住建部并不知情,建议各地工地遇这种检查时,请对方出示住建部门的批准文件、政府合法的执法证并核实证件的具体执法内容,并将类似情况反馈到当地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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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各地的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的问题? 2013/9/30 10:48:07
【详细提问】:各地的工程机械管理办公室声称是获得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授权,是否属实?是否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是行政许可?
【答】: 据工信部开展工程机械数据普查研究的文件显示,2012年工信部委托中国机械成套设备工程协会研究建立《全国工程机械数据库》的可行性,应理解为开展研究课题进行的行业调研工作,以便为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制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探索对全国工程机械设备进行普查、登记和编号的经验,吸纳行业建议和用户意见。所以开展工程机械数据普查研究的工作不是行政许可,为开展课题在全国各地设立调研小组或者“办公室”不属于政府行为,更没有强制权和执法权。而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官网的业务范围显示,作为社团,其职能不包括工程机械的督查、上牌等;希望各地会员和学员以及社会人士不要曲解。
这个事情得到了有关上级部委机关的高度重视,最新进展如下:
2013年2月18日,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办公室 严正声明举报,有不法分子冒用“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工程机械办公室”名义,筹建“工程机械管理中心”,收取相关费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此声明如下: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从未委托协会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筹建“工程机械管理中心”,收取相关费用; “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网站是我会唯一网站,我会从未委托授权其他网站发布本会各类消息。对于受到欺骗和侵害的单位或个人,请及时就近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会将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并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我会举报投诉电话:010-88485082,协会联系人:张习 来源官网:http://www.zgct.co/detail.asp?articleId=262&Id=5
2013年6月4日,中国机械设备成套工程协会对工程机械办公室予以撤销。
2013.07.31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发布声明:关于撤销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工程机械质量安全监督普查登记管理中心的通知;来源官网:http://cape.ndrc.gov.cn/tztg/t20130913_558326.htm
业内有法律人士对此事件的深入分析:
协会成立这个行业的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在各地设分支机构,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第十九条规定的,即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地域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根据目前协会团体的改革方向,各地以“二政府”面目打着国家发改委的旗号,强制垄断或者强制消费者和用户上牌、缴费、培训发证、上保险等显然不对的,是对消费者和社会工程机械用户合法权益的侵犯;
政府机关若正常执法,必须有上位法或者条例做执法行动的依据,否则就是滥权。若社会组织肆意打着政府机关的旗号,以二政府自居,不仅对国家政策曲解,对主管机关形象侵害;更是一种“越位”违法行为,其结果必然导致对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侵害;根据他们对外宣传的垄断业务主要是:挂牌、保险、融资、还有检测、评估、二手车交易、配件批发、停车场审批等等;现在看,除了挂牌外,其它都形不成垄断,国家反垄断法也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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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是特种设备的依据? 2013/8/12 17:30:26
【详细提问】:现在都说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是特种设备,关于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的相关证书怎么办?
【答】:请参考 质检办特〔2010〕200号文件《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3月31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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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特种设备如塔吊、施工升降机等的安全培训问题 2013/5/8 10:20:26
【详细提问】:建设类建设机械中的特种设备如塔吊、施工升降机等,除了获得建设机械岗位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和作业操作证外,为什么还需接受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从事进入该行业?
【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属于法规强制规定层面的行业准入要求,必须接受强制性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获得特种资格证书,进入特种行业,一般由用人单位在学员入职后,组织学员统一接受政府的安全培训后获得,如果用人单位不组织接受强制性的安全培训,用人单位存在法人主体管理失职和安全管理缺位的法律责任。。
主要依据:
1、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也就是说,所有从事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违者将依照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特种资格证的获取对于从业人员具有法律强制性。没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操作人员,不管其专业背景如何,理论实践水平多高,其上岗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2、不办特种作业资格证会受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保障自身权益——不经过系统培训合格、无岗位能力合格证明、不接受安全培训无特种资格证上岗,一旦出现事故,自身权益、保险索赔等不但得不到保障,还要交罚款,严重的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设备、相邻物等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特种作业人员为了你和家庭的幸福必须持有效的特种资格证件上岗作业。
培训机构和学员务要守法观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职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如果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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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施工现场搬运机械(叉装类)操作的若干说明 2013/5/3 16:08:05
【详细提问】:按照特种设备文件规定,叉车属厂内车辆,厂内作业的特种岗位资格培训归属当地质监局。 若在住建领域的工地施工现场上从事现场搬运类机械(叉装类)作业,住建部对工地人员有统一持证要求,请问,在工地对该类人员的作业岗位证书有何要求?
【答】: 基于设备产品标准、技术规程等对作业者个人能力的要求,协会应各地建设系统的需求,开办施工现场搬运机械作业操作培训,统一颁发“施工现场搬运机械(叉装类)操作”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包括:岗位培训合格证、施工作业操作证)。此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适用于施工现场叉装类机械的使用,如作业场所属国家规定的矿山、港口及其它高风险作业特殊场所,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安全从业准入类持证要求。若学员在厂内驾驶叉车,应同时考取当地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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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苏州地区挖掘机操作证的办理 2013/4/10 10:56:33
【详细提问】:您好,我是江苏省张家港市的,请问我应该去哪里办理挖掘机操作证呢?
【答】:你好,苏州地区定点培训机构有:昆山市三一重机职业培训学校, 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http://www.zgjjzyjy.org/mapdetails.asp?areaid=2 进入此连接点击相应机构机构可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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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想学挖掘机,但是找不到正规的机构学习。 2013/4/7 14:28:14
【详细提问】:我想学习挖掘机,然后办理工作需要的证件,(据说要两个证件-驾驶证和上岗证),我也不知道需要什么证件,请教河北省或者河南省再或者北京哪里有正规的机构啊或者院校,可以学习考证,希望您能帮我解惑,谢谢!
【答】:你可以参考本站会员单位地图 http://www.zgjjzyjy.org/membermap.asp 选择就近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正规培训。然后通过考试合格后获得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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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塔吊咨询:可不可在线办理塔吊证? 2013/3/25 18:02:43
【详细提问】:请问可不可在线办理塔吊证呀!
【答】:你好,建机专委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第三方机构,制订有严格的定点机构培训业务监管流程和基本办法,学员取证必须经过正规定点机构报名、签订相关培训协议、由培训点告知风险注意事项,通过规定学时和课程学习,经过居家自学、课堂教学、模拟训练、实机操练、现场实习几个环节,并最终通过考核通过方可向我专委会申请取证。“只交钱,不考试、快速取证、包通过”等不是正规机构所为,多属于社会不法分子欺诈宣传,提醒学员不要上当受骗。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度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电焊工、高处作业安拆等等设定了特种作业资格管理,塔吊岗位的学员应考取地方建设厅“塔司资格”--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合法从业。本会开展塔吊培训定点机构一般依托地方建设部门考点和安全培训机构为责任主体,但本会组织的塔吊类技能培训层次仅限于“塔吊设备岗位基础知识能力层面”,不涉及特种从业资质资格类的培训和考试取证。特别提醒学员和施工用户:不得将本会证件替代特种作业资格证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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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挖掘机械属于哪个部门管?哪条法律文件对其有规定了? 2013/3/13 14:45:53
【详细提问】:国质检锅[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划(试行)》公布的内容中挖掘机械属于特种设备,归质检部门管。后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国质检特[2010]32号发布的内容中没有挖掘机械,所以挖掘机械不再属于特种设备。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把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不包括挖机机械!那挖机机械归谁管呢?挖掘机械不属于特种设备那其操作人员不就可以不用持证上岗了?按普通车辆管理就行了吗?
【答】: 目前挖掘机等不再列入特种管理,因此不需要法规层面行业准入的特种行业资格证。但依据建设机械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对操作者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的技术管理要求,学员应接受系统专业培训后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和施工作业操作证书。这是学员通过专业培训后具备个人岗位能力的重要证明,是工伤事故及安全事故中证明自身接受过系统培训具备基本岗位能力的重要辅证;同时证明自己接受了专业培训并具备了基本岗位能力,符合建设机械国家及行业标准、产品标准和施工规程对操作者的基本入职要求。
同时学员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熟练程序后,还可以自愿参加人事劳动部门技能水平等级的鉴定;目前相关土方机械操作类专业的等级证书可由学员所在地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站获得。
以上任何一种证书,学员均应通过正规渠道报名,系统接受培训后获取,不要采用花钱买证等愚蠢行为。
发生事故后,事故调查机构会追溯学员培训记录档案,社会保险机构也将学员能力证书和上岗资格作为理赔要件。对于培训合格证书和施工作业操作证书,学员发生事故后专委会将根据有关程序向有关机构出具学员培训记录和档案的真实情况,作为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的第三方证明材料。因此学员档案的生成、记录的真实性、档案长期保管显得特别重要。考取职业资格与技能等级证书的学员培训档案由劳动部门存放,必要时,学员和培训机构也应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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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施工升降机证书的使用问题 2013/2/17 3:50:52
【详细提问】:我在邯郸市诚远教育学校学的施工升降机,可是在新疆这里不能用,我就想不通哦请回答我 www.xy10000.com 她们的网址去查啊
【答】:首先请确认你是否经过系统培训、证书取得途径是否符合我会管理规定。
其次:施工升降机培训合格证和操作证是证明学员个人依据施工升降机标准和规程接受系统培训,并具备合格能力的证明,是一种对劳动者个体的能力要求。
同时升降机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监管条例等法规,当地政府会要求你参加安全培训,获得特种设备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该行业,是一种基于安全管理的行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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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类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什么日期办理的 2013/1/17 21:30:20
【详细提问】:我的建设类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什么日期办理的?
【答】:证书的办理日期就是证书上有效期的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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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2年12月22日办的建筑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怎么在网上查不到 2013/1/1 19:42:19
【详细提问】:2012年12月22日办的建筑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怎么在网上查不到,什么时候才能查到啊
【答】:证书发放之后,协会需将证书信息进行数据整理,然后集中上传网站。一般情况下在证书发放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即可上传完毕,请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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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网上如何查询操作证 2013/1/1 9:33:48
【详细提问】:请问在网上如何查询操作证
【答】:本站首页,左上角部分,选择相应的整数类型,输入姓名和证书编号即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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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关建设机械培训证书和施工作业操作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012/11/30 15:35:31
【详细提问】:有关建设机械培训证书和施工作业操作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答】: 根据我会证书管理办法,建设类建设机械作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施工作业操作证,两证联合使用不可分割;作为学员掌握知识体系和岗位基本上机操作技能的证明。该证书是依据建设机械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定的学员应具备的岗位操作知识技能类证明文件。本会属于社会团体,实行行业自律,所核发管理的证书均不属于从业准入资格类行政许可证件。
岗位能力层面证书的发放由社会行业机构以行业自律方式执行,在岗位技能和操作能力层面,本会作为第三方机构核发符合职业教育政策。因此证书获取途径不影响证书效力问题。只要是学员通过住建部所属正规教育组织、正规渠道、大型施工集团等培训机构参加报名和按照规定的学习程序、按成规定学时,掌握了相关操作要领,具备了知识体系与岗位操作上机能力,经过考试考核即可获得本会能力类证书。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施工作业操作证两证联合使用不可分割;其中本会岗位能力层面的施工作业操作证与政府部门“特种作业资格证、特种设备人员证”等特种行业从业准入证件是有显著区别的,各方在采用本会证书时应严格遵守特种从业规定、特种设备人员从业监督条例、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学员全面掌握基本知识体系与实操技能,同时特别强调安全培训与事故防范,尤其对涉及特种设备、特殊岗位、特种作业,在实行行业从业准入行政许可的同时,大力加强从业人员岗位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职业培训。本会能力类证书不属于行政许可,不能替代特种证书;在岗位证书使用上,与法律法规强制特种从业准入类持证要求并不冲突。部分人士和网友把“基于行业自律的第三方知识技能类证件”与“从业准入类行政许可证件”二者混淆,是对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一种错误认识。
关于“特种从业准入”,延伸阅读--- “从业准入”与“具备技能上机操作”是两回事 :
所说的 "特种设备、特殊岗位、特种作业"一般与“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等”存在法律关联。针对特种设备目录覆盖的机种(如起重机械等)其培训主要侧重安全作业法规、事故防范等安全培训;是为了获得“特种行政许可从业准入资格资质”,依据一定的行政许可法规和条例的一种政府依法监管行为,是政府强制操作者接受安全教育的行政行为。“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人员证及其他特种从业许可类资格证件”就是体现这一政府行政许可行为的载体和形式---统称,特种人员证件。
按照建设机械相关标准、产品技术文件(手册)和施工规程的一般规定,操作者应经过专业知识和基本岗位技能培训后达标,符合从业条件后才能进入施工作业岗位,因此学员才有了培训和获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和作业证书的需求。对于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工种机种岗位,学员务必通过参加社会培训学习、以师带徒等途径,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设备手册、相关标准和实际操作技能;在此基础上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考取从业准入类资格,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设备人员证”使自己符合法规规定的从业准入条件。在岗位操作面,学员应学习培训基础知识,掌握岗位实际操作等这些岗位能力达标证件。 即:从业准入类资格许可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具备岗位技能和知识体系,获得能力类证件;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劳动者。
根据2010年质检总局的文件,挖掘机等个别几种目前已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对于常规机种因此也不存在“特种设备人员证书”的从业准入许可资格问题。但在涉易燃易爆、处理危化品、核工程等特殊危险作业(特种作业、特殊岗位)场合,属“工地特种特殊作业”施工区域地域,仍须遵守当地特种作业资格从业准入管理。建设机械类所有岗位操作者均应遵守法律法规的从业要求,遵守工地的安全监管政策,接受岗前施工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学习和演练掌握应急预案,自觉按规程操作,防范各类事故;
目前建设行业的学员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先通过住建部所属行业协会或地方住建部门培训中心、大型施工企业集团,本会会员单位中联、三一、卡特、日立、小松等建设机械龙头骨专业培训机构经专业知识与实机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后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和施工作业操作证书,两证联合使用,作为岗位所需要的自身知识能力证明。同时遵守法律对工地监管要求,符合从业准入类条件要求,方能进入施工现场上机;若涉及机械化联合作业,尚应遵守施工工法和施工方案等规定。
2、进入工地实践后,学员在充分掌握岗位技能基础场,可自愿向户口地劳动部门技能鉴定机构申请技能等级鉴定,考试后获职业资格证书。
3、属于"特种设备、特殊岗位、特种作业"的工种机种岗位,务必同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特种从业准入类安全培训考核,获得特种从业准入类资格证件。这种特种资格证(从业准入或执业注册准入)属于法律法规从业准入强制要求,各方主体均应自觉遵守服从。“ 从业准入强制证件”与“本会培训合格证和施工作业操作证(属于知识能力层面的证件)”及 “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不冲突。
建设行业的常见证书区别如下:
1、各省住建厅可发放本区域“建筑施工特有工种作业资格证”,属于行政许可从业准入类证书。但多为集中报名、短期培训班形式,主要侧重安全培训,对于更多机种的岗位基本技能与知识体系等能力培训,学员学时保障、授课系统性和培训资源的自主选择余地有所限制。对于普工和一般工种岗位,根据最新的部建筑工人培训管理办法,各施工企业和社会机构可自行培训,出具培训合格类能力证明,以企业为主体自行对所聘用的工人技能负责。
2、原建设部 “建设行业技能等级证”相当于职称证,是一种水平证书。
3、住建部所属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管理的“建设类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施工作业操作证书”(中文、中英文)的获取途径如下,经过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建设机械职业教育委员会护院定点单位中联、三一、卡特……等正规厂家或者社会专业职业教育定点机构的系统培训,经过理论学习、课堂实习、实际操作和工地训练后和考试获得。这种证书不是劳动部门的短期培训所能获得的,必须有专业的人员、专业的设备经过专业的程序、专业的课程。证书由我会、建机专委会和会员培训单位(施工总承包集团、大型制造厂商、代理商培训服务机构等)联合签发盖章,对成绩记录认可。中文证书用于国内工程的建设机械设备操作岗位能力证明,中英文证书针对国外援建工程现场机械操作、出口设备随机操作手的培训使用,由中外市场主体在商务合同和承包项目中自行选用。
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相当于职称证,是一种水平证书;目前一般只针对通用行业的基本工种,对于大型新型施工机械的培训缺乏覆盖面和及时性,在建筑行业显露出一些应用上的不足。部分省市区发放的地方技能等级证书正在被逐步清理。作为学员能力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学员求职、促进就业是有帮助的。
涉及到行政许可法和政府职能业务界面,为了保持安全事故调查中的公正性,安监局作为监督事故处理部门,已逐步停发挖掘机等机种岗位的从业准入类证书。
质量技监局发放的有关特种设备和特殊工种机种的“特种设备人员证”如叉车(厂内)、起重机械等,是政府在人员从业安全培训考核、安全监管领域的行政体现。侧重安全培训和安全素养考核,属于从业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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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办理证书之后多长时间才能在网站上查到 2012/11/27 16:57:42
【详细提问】:办理证书之后多长时间才能在网站上查询到
【答】:证书发放之后,需要对证书信息数据进行整理,然后集中上传,一般情况需要7-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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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想代理挖掘机的办证学校需要准备什么相关材料 2012/11/27 8:31:30
【详细提问】:我想代理挖掘机的办证学校需要准备什么相关材料,我现在是抚顺的一所学校,有相关的学习设备和师资力量,有学员,请问我要代理办证需要什么相关的材料,和手续,具体怎么做,需要怎样和您联系,或者面谈。还需要您的具体联系方式,谢谢您的帮助,期待您的回答!
【答】:您好,我会实行会员制,不会发展任何业务代理机构。 我会实行会员制,不会发展任何业务代理机构。请仔细阅读本网首页右侧“如何入会及申办定点培训机构”,填写会员申请表、定点培训机构申报表及有关附表、备齐附件即可进入协会审议程序。具体请与400-685-8581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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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挖掘机证过期了,怎么检证书 2012/11/16 9:50:43
【详细提问】:你好 ,我的挖掘机证过去了,在大连四方驾校学习的 但是现在学校说检不了,请问 到什么地方能检证,我是大连的,都过期好几个月了,就是让我们等,
【答】:您好,可参考如下流程:1、由目前所供职的单位出书面证明,证明事项如下:学员持证期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无超过6个月以上的的岗位调整,并持续接受了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身体健康条件允许继续从事本岗位。
2、本人承诺:证书时经过正规培训途径获得。
3、资料要求:与专委会联络补填《学员个人培训考核申请表》,到指定的就近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年检强化培训并存档并办理年检,(学员证书年检的时间和学时及收费由定点机构负责与学员协商,建议按每人50元快递费,年检时开展强化培训或者提供远程学习资料的,可适当收取一定的学时资料费用)。也可以由该定点机构根据《个人培训考核申请表》及成绩单,随班次表向专委会递交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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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审证 2012/11/15 18:53:30
【详细提问】:你好我的操作证是单位组织学习办的 可是我现在不在单位了 请问我的证该去哪里审啊 我因该怎么做 都需要什么 谢谢
【答】:1、鉴于国家对特种设备管理目录的调整,本会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证书年检制度。
2、6年期满的请通过原考训途径或现驻地就近的定点单位办理新证。
3、所持证书接近预定年检期限的,请到本网"下载中心"下载由本会盖章的"取消年检事项告知",打印后粘贴于培训合格证书的年检栏,同时置于操作证内页后面。
4、持证期内,请遵守特种从业准入、施工作业安全规定,保持日常训练、在岗学习、知识更新和安全防护。 备注:学员可随时通过"中国建设机械职业教育网"获取有关"标准、法规、工法"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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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劳动学会发的证书与中国建设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发的证书有什么区别 2012/11/6 18:46:59
【详细提问】:建设劳动学会发的证书与中国建设机械职业教育专业委员会发的证书有什么区别,
【答】:请参考【常见问题】 中“5、目前社会常见的几种培训证书有什么区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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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关叉装类非特种搬运机械等岗位与质监局的通用工种证书有何区别和使用规定 2012/11/1 10:25:15
【详细提问】:协会应施工现场用户需求开展的有关叉装类非特种搬运机械、钢筋焊接生产线、施工机械设备电气类岗位与质监局的通用工种证书有何区别和使用规定?
【答】:质监局、劳动局等系统有关叉车、焊工、电工的培训为通用工种,通常针对生产制造车间的普通岗位。主要适用于厂内作业,一般其证书标准名称为 叉车(厂内)焊工(厂内)、电工(厂内)。
协会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开设的叉装车等非特种施工搬运机械操作的培训,与质监系统有所区别。施工现场搬运作业涉及到工地管理、施工工法、建筑施工安全、劳动防护、成品防护等诸多方面,学员除接受设备使用说明书、基础理论常识、操作注意事项的学习外,还应重点接受与工地安全法规、施工作业工法、标准、事故应对、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教育。因此主要适用于施工现场搬运作业的岗位,证书标注为:施工现场搬运设备(限叉装类非特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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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挖掘机检证的日期过了,中间间隔多长时间此证件就无效了? 2012/10/30 18:49:04
【详细提问】:挖掘机检证的日期过了,中间间隔多长时间此证件就无效了?
【答】:原则上对于由部分因外地偏远地区施工、驻外工程、外派劳务、个人短期调岗以及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等引起年检拖延,这部分学员是允许进行补充年检的。
办理补充年检途径:
学员可通过所在单位出具错过年检期限的客观原因的说明,并书面提交给原培训单位办理。同时,年检期间学员应接受培训单位就期间岗位所涉标准、技术等变更内容、重大事故案例的规定学时的培训或规定的自学内容。学员证书年检的时间和学时及收费由定点机构负责与学员协商,建议按每人建议按每人50元快递费,年检时开展强化培训或者提供远程学习资料的,可适当收取一定的学时资料费用。
资料要求:学员及所在单位应同时出具该学员持证期间无个人所涉施工安全事故及重大违章、学员身体健康条件能够继续正常从事该岗位、期间无超过12个月的转岗、并接受过的工地安全、法规等岗中继续教育等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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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操作证丢了怎么补 2012/10/28 15:59:04
【详细提问】:你好,我的操作证给丢了怎么办,能不能补办啊
【答】:操作证书丢失需要到当时的培训机构申请,由培训机构向我会提供学员相关资料后,即可补办,如果是2011年11月份以前办的证书,需要同时把合格证也寄回来重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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